当心!买卖二手房,“炒房客”的这些套路你知道吗
进入严冬,天气虽冷
但二手房市场因为年底
换房群体和刚需客源的活跃依旧温暖
然而有一群“炒房客”
乘机挤入买卖双方中间,从中牟利
这些“炒房客”多使用一些“套路”
刻意隐瞒交易价格,赚取价差
给买卖双方造成损失,引发纠纷
市住房局提醒
进行二手房交易时
要多留心,莫图省事被“套路”!
近期,市场上一些中介机构违规协助“炒房客”,通过引导卖方签署“指定第三人过户”“全权委托公证”等条款,将委托的房源提高价格,再次挂牌对外发布。
“炒房客”交付定金后,多以“资金未到位”“等待户口办下来才能买”等理由延长交易、付款时间,同时要求先将房屋租下或让房东先交房。
“炒房客”掌握房源后,便对房屋进行外包装,提升“卖相”,再加价寻找真正有需求的购房者,从中牟取价差。
这种“套路”不仅给买卖双方造成了经济损失,同时埋下了各种风险隐患,引发纠纷。
下面,让我们通过几个案例
来了解这些“套路”
套路1
指定不确定第三方过户
炒房客取得委托赚差价
房东康女士原本想着通过中介出售一学区房,但在中介的诱导下,竟糊里糊涂地同意在买卖协议中加入“公证全权委托张某出售房屋”“允许张某指定不确定第三方过户”等补充条款。
协议签订后,张某以需要时间筹集购房款,但又着急用房为由,通过租房的形式先取得房屋使用权,并趁此时间,对房屋进行包装,“梳妆打扮”后,又通过中介平台加价发布出售。
套路2
一套房阴阳两合同
坑完房东坑买家
房东秦先生急于出售房屋,中介找各种理由,不断压低秦先生卖价,最终撮合秦先生与炒房客陈某签订售价为270万元的买卖协议。同时,炒房客又以“要申请更多贷款”为由,让房东配合再签订一份成交价为300万元的虚假买卖协议。
随后,陈某找到了实际购房人谢先生,以“个人限购,放弃购房”“愿意以‘原价’300万元转手”的说辞,与谢先生签订《买受人权利义务转让协议》将房屋转售,“炒房客”联合中介以“压低卖价,抬高买价”方式,获利30万元。
套路3
先给小利再挖大坑
房东落入陷阱骑虎难下
房东李先生在某中介机构的诱导下,签订了一份单方代理合同,中介机构取得独家全权委托售房,并可取得50%以上的高额溢价提成,同时开出“诱人”的条件:允诺房屋未售出前,向李先生每月支付租金。
事后,李先生察觉自己陷入炒房机构挖的“大坑”:自己的房子被中介机构以低成本长时间控制。想解约,却发现代理合同中设定了难以承受的高额违约代价。
这些“套路”都有哪些特征?
存在哪些风险隐患?
套路特征
1
约定可过户给指定第三方。“炒房客”会以帮朋友、亲戚买房等理由,要求协议中约定“指定第三人过户”“全权委托公证”等条款,便于房产过户给“炒房客”指定的不特定第三方。在“炒房客”找到购房人后,直接由售房人与购房人过户交易。
2
与房东的交易周期长。“炒房客”会编造各种理由,与房东约定半年以上交易周期,便于包装、炒高房价,寻找真正买家。
3
“炒房客”的炒房成本、违约成本低。他们仅需支付5万、10万的小额定金即可锁定房源,甚至通过租赁等方式实际控制房屋。一旦市场行情下行,只需放弃小额的定金即可,实际的市场波动风险主要还是售房人承担。
4
经纪机构参与其中,协助促成。“炒房客”多通过利益分成等方式寻找经纪机构合作。经纪机构利用买卖双方的信任和交易信息不对称的优势,刻意隐瞒重要事项,压低房屋售价协助促成炒房交易。
风险隐患
1
“炒房客”对房屋进行包装,多是质量不过关的“表面工程”,住上几年房子各种问题便会暴露,重新装修反而增加了成本,令住户烦心。甚至有些低劣装修,损害人身健康,影响居住安全,造成严重后果。
2
房东签下的全权委托协议存在较多风险隐患。“炒房客”若利用委托协议物色多位意向购房人并收取定金,卷款跑路,将会让意向购房人蒙受经济损失,给房东留下法律纠纷,并带来相关法律责任。
特别提醒
买卖二手房时
市民往往会通过房产中介来促成交易
那如何避开不良中介和“炒房客”
保护自身权益?
对于打算卖房的房东,我局提醒:慎重选择全权委托的交易形式,下笔签字前,要仔细阅读房屋买卖协议、委托协议中的条款,对于带有“指定不确定第三人过户”“全权委托公证”的条款,要提高警惕,以免给自己与他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与法律纠纷隐患。
对于购房人,我局提醒: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,购房人应与房东直接交流,尤其是涉及价格的洽谈环节,记得要求房东出示房屋产权证、本人身份证等材料证明身份;对于出示委托协议的,多留个心,对方很有可能是“炒房客”。看中带装修的房源时,有条件的可以请专业人士一起验房,确定房屋装修品质,避免买到“金玉其外,败絮其中”的二手房。
同时,我局特别提醒
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规范执业
中介机构在为违规炒房交易提供经纪服务时,可能涉及擅自发布房源、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、采取隐瞒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、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。依照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》《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法规,将面临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;被监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、取消网签资格或处以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、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;情节严重的,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后果。
炒房“套路”推高房价,违背了中央“房住不炒”的精神,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洁身自好,共同维护行业形象,在执业过程中,应当拒接违规“炒房客”的业务,避免因此承担民事、行政责任,甚至是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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